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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准则,司法独立也是中国社会各界的共识,多年以来,绝大多数法律人在呼吁推动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中之所以可以通过平和的方式创建规则、分配利益,其权利来源于法律,也必须实现法律保障社会规范、有序运行的价值和功能。三、延伸职能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在于人民群众对司法职能延伸和机制创新的需求,这就要求法院在延伸和限缩的把握中充分体现司法的智慧与理性。
因此,其以司法建议为触角,向相关部门发出有针对性、有典型性的提醒和建议,对加强沟通与司法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等作用发挥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效果。一方面要求基层法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及综合能力水平,在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公开司法、透明司法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自身行为的典型性和规范性。三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载体,深刻领会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内涵,实现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作用,是当前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这也为基层法院在应对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常涉及公正、公开、听证、回避、中立决定等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而被当做工具和手段的程序,较易被忽略其内在的独立价值。假如能使宪法中已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完整的落实和切实的保障,中国的人权状况已足以大大改观,而实现这一点需要政治意志。
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司法改革进程的停滞不前,以及方向上的困惑和迷茫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发表讲话指出,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三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他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最后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一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去。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首都各界12月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二是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专题: 宪法 。吴邦国在主持大会时指出,习近平同志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于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下午三时许,习近平、吴邦国、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步入会场。大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1997年中共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口号,而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实现更大程度的司法独立,但在最近几年里,司法独立诉求越来越被政治需要和维稳大局压倒,党的领导近年来得到更多强调,乃至凌驾于依法治国和宪法法律至上之上。
原诗是写北宋的党争,但放到当今中国的现实中,也不禁让人心生联想。此案无疑已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案例之一。假如能使宪法中已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完整的落实和切实的保障,中国的人权状况已足以大大改观,而实现这一点需要政治意志。公、检、法能不能不遵守法定的相互监督与制衡机制而串通一气,刻意陷人于罪。
近日,曾经备受瞩目、一波三折的李庄案再度峰回路转。幸运的是这一页已经揭过,最不堪的时期已经过去,反思李庄案的教训有助于构建中国法治的更好未来。
检方能不能因律师为被告人做辩护就将其列为报复对象。而那些限制律师、吓止律师、导致律师视某些类型的诉讼为畏途的制度性障碍,应该得到及时的拆解。
走出这样的困境就是坚守法治原则,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唯一的判断准绳和游戏规则。所谓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问题,是在法治和公民权利保护机制已臻于极度完善的国家,过于严格的程序是否会带来实质上的不正义的问题,其前提始终是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
宋朝马定国有诗苏黄不做文章客,童蔡反为社稷臣。检察机关能不能教唆证人作伪证。而李庄案及重庆打黑期间的所作所为挑战的是基本法治的底线:司法机关能不能不经审理就对被告人做有罪推定。法治原则的另一个要求是,不能让诉讼和审判变成政治斗争与清算的替代品。
政府需要强调并保障律师独立、超然于司法机关与政治的身份,只有具备这种超然性,当公民需要从法律职业群体那里获得对抗公权力的服务和保护时,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最高检察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分别就李庄控告当年的重庆专案组徇私枉法一事听取其意见,国内媒体也迅速跟进,有论者称之为李庄案第三季。
在这个层面上,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实质正义。在李庄案的激烈时刻,媒体上也曾就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权衡问题展开热议。
从更大的角度来看,假如对李庄案的重新处理能够带来对重庆打黑运动的深层次反省,以及方向性的摒弃,那么更大的期待就是,整个中国的司法改革能够回到更强调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毒树不可能结出佳果,不遵守基本程序必然造成错误和冤屈。